食品制造管理要求(食品生产技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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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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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是一套全面、严格的管理制度,旨在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健康。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落实必备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和产品检验,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反映。

食品过程控制要求

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交付控制。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情形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国家什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

1、国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

2、生产规范。根据查询《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信息显示,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3、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4、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5、《办法》要求,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相适应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符合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对出厂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实施逐批检验。

6、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烘焙食品的卫生管理和卫生要求有哪些方面?

1、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理发。勤洗澡。勤换衣,毛巾,被褥。四防:防虫,防鼠,防潮,防污染。食品禁病:痢疾,妨害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带脓性皮肤病。发型要求 男性员工侧不过耳,后不过衣领,最长不超过五公分,最短不过两公分。女性员工刘海不能过长,不允许有头发留于工作帽之外。

2、食品卫生要求分为四勤四防,确保食品安全。四勤包括勤洗手、勤剪指甲理发、勤洗澡换衣被,四防则是防虫、防鼠、防潮、防污染。患有痢疾、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带脓性皮肤病的员工禁止从事食品工作。

3、清洁作业区,包括高水分活性烘焙食品装饰、包馅等后调理加工场和食品包装前的冷却及贮存场所、内包装室。 4)一般作业区,包括外包装室、成品仓库。5)非食品处理区,包括检验室、办公室、更衣及洗手消毒室、卫生间。

4、食品中不得加入药物。经卫生部批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以及《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规定的营养强化剂可以按规定加入食品。 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须符合哪些要求

1、法律分析: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的要求: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场所和环境卫生要求:包括保持生产场所整洁、消毒设施齐全、垃圾处理规范等,以确保食品安全。设备设施及操作规范要求:涉及使用符合标准的设备和工具,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加工制作,定期维护检修,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到:取得相应资质许可、建立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接受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对监管部门食品抽检要付相应检验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企业,是指以农业、渔业、畜牧业、林业或者化学工业的产品、半成品为原料,通过工业化加工、制作,为人们提供食用或者饮用的物品的企业。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为了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公布了《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6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3、法律分析: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依据:《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4、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使用环节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5、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规定办理。第三条 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6、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